不同于气体或蒸气划分区域,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不能根据时间而分为正常或异常条件,因为粉尘不同于气体或蒸气,不能通过规定时间内的通风自己排除。事实上会适得其反,在加速通风时可能会产生粉尘云,并因此会产生更大的而不是更小的危险条件。一旦形成粉尘层,就会出现堆积并且是半永久性的,除非进行物理方法清理能够安全地排入集尘箱内。因此设置在粉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为尘密的,并且其表面温度极限要低于粉尘云或粉尘层的点燃温度。
安装在主要粉尘危险区域之外场所中的设备,由于工厂中的偶然事故或任何不适当的故障发生,而可能使其暂时处在充满粉尘的环境内,设备应为防尘的,并且其表面温度极限低于粉尘最低点燃温度。
一、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区域范围
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区域范围定义:粉尘释放源的边缘到被认为与该区域有关的危险不再存在的任何方向上的距离。应考虑细粉尘因建筑物内空气流动而从释放源出来向上扩散的实际情况。当对已分类场所之间的小范围未分类场所进行分类时,该类别应该延至整个场所。
二、分区
(1) 20区
20区范围包括:可燃性粉尘一空气混合物长期持续地或者经常在管道、生产和处理设备内存在的区域。
如果粉尘容器外部持续存在可燃性粉4 空气混合物,则要求划分为20区。但在工作场所产生 20区的情况是被禁止的
(2) 21 区
在大多数情况下,21区范 与形成可烟并粉尘一空气混合物环境有关的释放源的评价来规定。
21区的范围如下:
① 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一空气混合物的一些粉尘处理设备内部。
②由释放源形成的设备外部场所它取決于粉尘的一些参数,如粉尘量、流量、颗粒大小和物料的湿度。通常,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就已足够(垂直向下延至地面或者楼板水平面)。对于建筑外部场所(露天),21区范围会由于气候的影响,例如风、雨等而改变。
③如果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一些实际情况的考虑可能是使考虑中的整个场所被分类为21区是适合要求的。
(3) 22区
在大多数情况下,22区范围可通过与形成可燃性粉尘一空气混合物环境有关的释放源的评审来规定。
由释放源形成的场所范围也取决于粉尘的一些参数,如粉尘量、流量、颗粒大小和物料的湿度。
1通常,21区周围或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就已足够。对于建筑外部场所(露天)。由于气候的影响,如风、雨等原因,22区的范围可以减小。
2如果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一些实际情况的考虑可能是使考虑中的整个场所被分类为22区是适合要求的。一个位于内部未被限制的21区(不受实体结构限制,例如一个有敞开孔的容器)将始终被22区包围。
上述三个区域,形成了三个系统。
在场所分类评定期间,发现粉尘层已经堆积在原22区外面,那么需要更细的分类,应考虑粉尘层范围和该粉尘层受扰动产生粉尘云的可能性。